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第十一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