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的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水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取水用途。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部缴入县级国库,实行专款专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措施,严格保护水资源,防止水资源的污染和浪费。

自治县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发展农田灌溉事业,保证旱涝保收农田面积的稳定增长。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有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