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县是满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总面积三千九百二十一平方公里。区域界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动。确实需要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清原镇。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