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任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