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代收银行违反本条例规定,延解、占压政府非税收入资金或者发生拒收、压票行为,不及时汇划资金的,按照代收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解除代收协议,五年内不再确定其为代收银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