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五章 票据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执收单位执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政府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执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执收单位未按规定出具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部门投诉。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