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政府非税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付:(一)违法执收的;(二)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三)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款项。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政府非税收入退付的具体管理办法。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