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政府非税收入涉及省与市、县(区)分成的,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财政部门通过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定期上解下拨和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解和下拨的政府非税收入。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