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收缴分离制度。

禁止执收单位当场收取现款,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