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将下列农业生产用地划为基本农田,报省人民政府核准:

(一)在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保护范围以外、有良好水利灌溉条件的坡度25度以下的草本园地;

(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改为草本园地,规划期内可以还耕的耕地。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