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第八条已修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将下列农业生产用地划为基本农田,报省人民政府核准:(一)在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保护范围以外、有良好水利灌溉条件的坡度25度以下的草本园地;(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改为草本园地,规划期内可以还耕的耕地。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