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或者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三)非法出让、对外承包、转让或者倒卖基本农田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8日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