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基本农田地力等级评定结果,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告,并建立档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