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禁止下列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建坟、建窑、建房;

(二)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三)排放造成污染的废水、废气及堆放固体废弃物;

(四)人为造成海水浸渍使基本农田盐碱化;

(五)侵占或者损坏基本农田基础设施;

(六)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