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基本农田使用权以出让、承包、联营合作以及转包、转让等方式依法流转的,不得改变基本农田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破坏地力。

禁止将基本农田使用权以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限价或者超过本省规定的年限出让、对外承包。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