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设施产权人应当保护电信设施,预防可能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对正在发生损害、破坏电信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信设施的义务,不得阻碍和破坏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对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设施产权人报告。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