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

(二)擅自断开电信供电系统,影响电信设备正常运行;

(三)对电信基站及配套设备的正常运行进行干扰、侵害或者破坏;

(四)擅自在规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挖沙、取土、堆土、钻探、挖沟等;

(五)在埋有地下管道、电信光(电)缆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

(六)在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范围内点火烧荒、爆破、堆放或者停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偷接电信线路或者设备;

(八)向电信设施投掷物体,私自攀爬电信设施,在电信设施上悬挂物品;

(九)擅自在规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抛锚、拖网、采砂以及从事其他危及水底、海底电缆安全作业的;

(十)其他危害或者损坏电信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