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凡购买岫玉原料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准运手续的同时均按销售额的20%缴纳岫玉资源保护费。

采矿权人对岫玉原料自行加工的,按照征收时市场销售平均价格的20%缴纳岫玉资源保护费。

岫玉资源保护费由自治县地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主要用于岫玉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