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民政部门应当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养老机构的投诉、举报。

民政部门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