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对接收高龄、失能等经济困难的本地户籍老年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床位建设、运营和寄养等补贴。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