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