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三章 利用与开放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重视海丝史迹的研究及其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加强海丝史迹名称、标识和品牌文化的建设、传播及保护;加大宣传力度,普及传承和保护知识。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