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文物、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划定地下、水下海丝史迹埋藏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在地下、水下海丝史迹埋藏区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以及抢救性考古发掘。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