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海丝史迹遗产区和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海丝史迹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实施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因保护需要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 应当依法报请批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应当报请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海丝史迹缓冲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并依法报请批准。

在前二款中获批准的建设工程,文物、住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建设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