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因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变更名称或者用水性质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