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六条已修改农民可以自愿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加入一个或者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成立或者解散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得强迫农民以及他人加入或者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