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不限制出资额,免收登记费。对出资额较大、具有地方品牌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冠以省名。具体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沟通登记情况,并将登记基本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