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量分配和工程运行管理第九条有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受水地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供用水协议。受水地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供用水协议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量配置计划,科学合理地分配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水量。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