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保护条例/第三章 输水工程安全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在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沿线群众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等活动,但不得影响输水工程安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