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永久性标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