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采购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和钢结构构件,未组织进场检验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且用于工程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