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五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障/第二节 行政监管第七十条有效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抽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四)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五)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六)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