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五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障/第一节 市场机制第六十五条有效行业协会、学会、金融机构、行政主管部门等,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有关单位、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在担保保险、资格资质、招标投标、金融信贷、评奖评优等有关工程建设活动中,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