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五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障/第一节 市场机制第六十三条有效本市推行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担保制度。从事住宅工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前,办理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担保。保修担保范围包括工程保温、管线、电梯等影响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项和分部工程。已经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且符合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的,可以不再办理保修担保。其他建设单位参照前款执行。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