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五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障/第一节 市场机制第六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调整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应当承担相应增加费用。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定额及调整幅度确定,房屋征收、管线拆改移、树木伐移以及不可抗力等占用时间不包括在施工工期内。任何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