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设置永久性标识,载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以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