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第四节 竣工验收第五十条有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消防、人民防空、环境卫生设施、防雷装置等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合格后,建设工程方可交付使用。通信工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环境保护设施、特种设备等交付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或者投入试运营,出现问题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