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第一节 建设前期第二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分包合同、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按照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规模标准、结构形式、使用功能等发生重大变更,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相关合同重新报备。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