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三章 建设工程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第二十条有效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