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章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十七条有效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对原材料质量进行检验,对配合比进行设计,按照配合比通知单生产,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生产质量进行验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