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章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十二条有效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实施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技术条件,并对承担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