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以知识、技能、体能和时间等,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性活动。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