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中藏蒙药产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工作。州、市、县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中藏蒙药产业发展的服务、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中藏蒙药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卫生、教育、林业、畜牧、农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中藏蒙药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