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