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新建、扩建、改建耗水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同意,作为取水许可的技术依据,方可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