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居民委员会,以及开展居民委员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