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七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成员受居民监督。居民委员会成员不称职或者有违法行为的,由居民会议予以撤换,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备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