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动态信息监测系统,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