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十一条有效修改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