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内容和依据;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通过当地政府网站或者主要报刊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在当地政府网站或者主要报刊公示,同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

变更用地性质、容积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