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三条有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等,向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